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拍,62,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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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請人許魏麗珠


相對人趙芳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票據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3年9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102年10月1日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共5紙,金額共127萬元,其中3張已屆到期日,其餘2張未載到期日,業由聲請人於103年9月30日請求付款,詎相對人未依約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7月18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而相對人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62號財產所有人:趙芳延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竹山鎮
照鏡

 506
4,094.27
2分之1
 2
南投縣
竹山鎮
照鏡

 507
5,012.98 
2分之1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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