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請人許魏麗珠
相對人趙芳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票據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3年9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102年10月1日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共5紙,金額共127萬元,其中3張已屆到期日,其餘2張未載到期日,業由聲請人於103年9月30日請求付款,詎相對人未依約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7月18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而相對人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62號財產所有人:趙芳延 | |||||||
編 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南投縣 | 竹山鎮 | 照鏡 | 506 | 4,094.27 | 2分之1 | |
2 | 南投縣 | 竹山鎮 | 照鏡 | 507 | 5,012.98 | 2分之1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