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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賴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杜陳秀愛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杜陳秀愛於民國59年6月30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花蓮縣○○鄉○○村○○路00號,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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