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繼,515,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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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王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洪明舜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洪明舜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臺中○○○○○○○○○),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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