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聲,81,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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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相對人黃才騫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5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5,000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30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113年度存字第5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5,000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
存書影本、相對人所出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30號、113年度存字第50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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