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聲,92,2024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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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2號
異議人
即相對人孫建福


上列異議人與聲請人孫維成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4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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