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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調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楊郁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藍柚間土地糾紛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因衛星定位及921地震後,山區土地位移嚴重,相對人的土地跑到聲請人房屋之下面,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經本院於113年6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之5日內提出聲請調解標的之最新土地建物謄本到院,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至今迄未補正,致本院難以進行調解程序。
是以,聲請人所為聲請可認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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