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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凱翔律師即失蹤人洪德成之財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財產管理人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失蹤人洪德成財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失蹤人洪德成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洪德成之財產管理人,失蹤人洪德成所留之土地,經他共有人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聲請人於上開訴訟中參與調解、開庭、履勘現場、撰寫書狀,於上開訴訟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並依判決辦理分割登記完畢,為此聲請酌定財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以110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失蹤人洪德成之財產管理人。
又聲請人管理之失蹤人洪德成所留財產即坐落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所涉之分割共有物訴訟,本院依職權調閱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卷宗,審酌聲請人於應訴程序處理事務之簡繁程度,聲請人所述管理失蹤人事務之過程、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及所花費之時間,並參酌聲請人自就任財產管理人後所進行之職務內容等情,酌定其財產管理報酬為40,000元應屬適當。
爰裁定如主文。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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