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原告魏○○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
魏○○
魏○○
魏○○
被告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可明。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示判決,因前開言詞辯論期日,原告魏○○未到庭,其就本件遺產之分割意見如何,尚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為維護兩造權益,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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