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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林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林惠珠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惠珠之父、母之「除戶謄本」,以及所有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
㈡上開尚存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擔任林惠珠之監護人、由林惠蘭擔任林惠珠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若無法提出,應具狀說明原因。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惠珠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惠珠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目前由何人處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惠珠住院及相關生活起居?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惠珠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惠珠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惠珠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㈥聲請人之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惠珠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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