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抗,5,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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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彭奕睿
彭國書
相 對 人 李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埔里簡易庭113年度司票字第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但書規定,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發票人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持如附表所示之3張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埔里簡易庭113年度司票字第68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下稱原裁定)。

然相對人自始未對抗告人而為提示,其中票載發票人即抗告人彭國書部分,係相對人指示抗告人彭奕睿偽造抗告人彭國書為共同發票人,相對人不認識抗告人彭國書,當無從向抗告人彭國書為付款之提示。

此外,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票分別係擔保於民國(下同)11月24日、112年12月2日所成立之借款債權,然抗告人彭奕睿已分別於112年12月1日前、112年12月6日至10日期間清償完畢。

另外,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票則係擔保抗告人彭奕睿於112年12月14日之借款債權,然抗告人彭奕睿分別於112年12月19日償還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112年12日21日償還3萬5,000元,是相對人自不得再持系爭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故依法提起抗告,並聲明:廢棄原裁定。

三、經查:㈠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並載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影本為證,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原審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合於規定准許強制執行乙節,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票字第68號卷宗審核無訛。

然該聲請事件之性質係非訟事件,法院僅就系爭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是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後,認其已具備本票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不合。

㈡抗告人主張相對人並未提示系爭本票,然系爭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依據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抗告人就此負舉證責任。

抗告人雖稱相對人自始不認識抗告人彭國書,無從向抗告人彭國書為付款之提示,並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卷第27頁、第79至93頁)為證。

惟本院觀諸上開對話紀錄,雖有提及抗告人彭國書對抗告人彭奕睿借錢並不知情、並未授權等字句(見本院卷第27頁、第93頁),然均與相對人是否提示本票無涉,自難以此遽認相對人未為提示之證據。

㈢至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係相對人指示抗告人彭奕睿偽造抗告人彭國書為共同發票人,及抗告人已清償系爭本票之債務等,並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卷第49、51、63頁)等為證。

惟匯款原因多端,縱有手機轉帳紀錄截圖(見本院卷第49至51頁)及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第63頁),然僅憑上開證據及對話紀錄仍無從判斷究是清償何筆本票債務。

既然系爭本票已具備形式要件,抗告人彭國書簽名部分是否偽造、系爭本票之票據債務是否受清償等,此皆僅涉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上開主張,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是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鄭煜霖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1 彭亦睿 彭國書 112年11月24日 4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2日 TH001121 2 彭亦睿 彭國書 112年12月2日 4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14日 TH001128 3 彭亦睿 彭國書 112年12月14日 3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31日 TH0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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