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監宣,88,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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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甲○○ 住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聲請費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上開裁定已於同年2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由聲請人親收,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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