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宣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 二、選定南投縣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
- 三、指定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愛心教養家園為會同開具受監護
-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乙○○負擔。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愛心教養家園
-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同意書、應受監護(
- 四、關於選定監護人部分,查相對人前未訂有意定監護契約,有
-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部分,聲請人請求指定由其
-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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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愛心教養家園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南投縣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
三、指定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愛心教養家園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乙○○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愛心教養家園係社會福利機構,相對人乙○○為聲請人機構之住民,其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但目前無任何親屬可為其監護,故請求選定南投縣政府為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又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同意書、應受監護(輔助)宣告人財產清冊、受宣告人親屬系統表、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愛心教養家園111年財產目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
又本院囑託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就相對人之心神狀況為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之精神科診斷為智能障礙,評估已落於重度認知障礙範圍,有明顯的認知功能障礙和日常生活功能障礙,其意思表達、意思接受、意思判斷能力完全不能,建議需有人監護其行為。
智能障礙在成年後已達穩定狀態,進步的可能性極低等語,此有該院民國113年3月14日埔基績效字第1130020070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為憑。
綜上,本院認相對人之精神狀態,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爰依法為監護之宣告。
四、關於選定監護人部分,查相對人前未訂有意定監護契約,有本院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結果資料在卷可參,查相對人未婚、無育有子女,其父、母均已歿,另經本院通知其現存之姊妹丙○○○、丁○○、戊○○等人,其等均無就本件聲請及聲請人指定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表示意見,堪認其等均無擔任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能力及意願。
又相對人長期入住於聲請人機構接受照顧,而關係人南投縣政府為相對人現住居所地之社政主管機關,轄下設有社會及勞動處,長期經辦各項社會福利業務,經驗豐富,並有眾多學有專精之社會工作人員執行該處之業務,對於相對人得享有之福利應甚為瞭解,並可加以協助,且關係人南投縣政府亦同意擔任相對人監護人,有南投縣政府113年1月9日府社福字第1130011655號函在卷可佐,堪認由關係人南投縣政府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南投縣政府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部分,聲請人請求指定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審酌聲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且長期照顧相對人,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及各項事務,應甚為熟悉,由其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無不妥之處,爰依法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關係人南投縣政府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聲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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