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移調,17,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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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移調字第1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辛隆發展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 0號
送達地址: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力生
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林佳鈺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增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芳
代理人 于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移調字第1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協商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鄭順福
書記官 王小芬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王力生
聲請人複代理人 林佳鈺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于興華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113 年4 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元。
二、聲請人同意相對人逕將前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合作金庫草屯分行銀行(代號006 )、戶名:辛隆發展工業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 帳戶內。
三、兩造間就彰化縣○○鄉○○○○路0 號之廠房、辦公室新建工程之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王力生
聲請人複代理人 林佳鈺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于興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調解中心
書 記 官 王小芬
法 官 鄭順福
上以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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