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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113年度移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廖偉翔
代 理 人 李柏松律師
相 對 人 石明俊
相 對 人 葉有成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移調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4日上午09時45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鄭順福
書記官 黃子真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廖偉翔
聲請人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
相 對 人 石明俊
相 對 人 葉有成
相對人在場身體均未受拘束。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石明俊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萬元整。給付方式:自出監後之第三個月起(例如○年○月○日出監,應於○年○月份起開始給付),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且除前開餘額仍應清償外,願再給付○○萬元之違約金。
聲請人同意相對人石明俊於在監期間暫停給付,相對人石明俊於出監後,應主動聯繫聲請人。
二、相對人葉有成願給付聲請人○○○萬元整。給付方式:自出監後之第三個月起(例如000 年0 月0 日出監,應於113 年8 月份起開始給付),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且除前開餘額仍應清償外,願再給付○○萬元之違約金。
聲請人同意相對人葉有成於在監期間暫停給付,相對人葉有成於出監後,應主動聯繫聲請人。
三、聲請人同意相對人逕將第一、二項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中華郵政國姓北山郵局,戶名:○○○、帳號:0000000-0000015帳號內。
四、聲請人對相對人石明俊、葉有成其餘請求拋棄。但除本件相對人石明俊、葉有成外,無消滅其他連帶債務人債務之意思表示。
五、聲請人同意不追究本件相對人石明俊、葉有成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 年度訴字第282 號案件之刑事責任。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廖偉翔 聲請人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 相 對 人 葉有成 相 對 人 石明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黃子真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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