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簡上,32,202407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鄭民崇
被 上訴人 江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埔里簡易庭113年度埔簡字第48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兩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埔里簡易庭113年度埔簡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經本院於113年6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1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裕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