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除,12,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王秀焄即鴻興紙器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鴻興紙器社 王秀焄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 111年10月5日 39,585元 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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