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除,17,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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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聲請人簡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本票附表: 113年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憫惠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林宜蔚
96年2月7日
96年6月7日
5,200,000元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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