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88,訴更,2,2001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更字第二號
原 告 新裕砂石場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名麒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為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B 法 官 施慶鴻
~B 法 官 林純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B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