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0,訴,264,2001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國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B書記官 徐月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