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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三日以九十年度救字第三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奇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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