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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 告 己○○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第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賴 秀 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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