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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16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四組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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