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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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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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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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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松股字第A0579號 │股票│1 │1 │面額新臺幣貳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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