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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涵碧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0331號),惟被告涵碧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零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零柒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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