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零捌佰陸拾貳元整,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甲、原告方面: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得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款項,編號一之借款並邀訴外人徐佩娸為連帶保證人(徐佩娸部分原告已另行起訴並獲鈞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五號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在案),嗣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再向原告借得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款項,三筆借款之金額、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其中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借款另約定經原告向法院請求給付時,得將原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動調整;
又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借款應按月攤還本息,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借款應按月攤還本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借款並應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付遲延利息。
詎被告分別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所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其依序尚欠八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元、十一萬八千一百七十八元、九萬九千九百九十八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㈡另被告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簽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約定被告應按期給付帳款,並於九十四年五月一日同意修正約定條款,即自各筆帳款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循環利息,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期限繳付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除帳款餘額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付遲延利息外,應另行計付遲滯第一個月一百元,第二個月為三百元,第三個月以上每月六百元之逾期手續費。
而被告持卡消費後,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共計積欠原告十二萬六千一百二十六元,及其中十二萬二千五百零三元部分,按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方法計算之利息、違約手續費未為清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修正約定條款、民事判決並確定證明書、借據、理財貸款契約、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卡友樂透貸申請書、卡友理財貸款契約各一件,及授信約定書、欠款金額明細表各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甲、程序方面:一、兩造於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各宗債務,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系爭債務為兩造合意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修正約定條款、民事判決並確定證明書、借據、理財貸款契約、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卡友樂透貸申請書、卡友理財貸款契約各一件,及授信約定書、欠款金額明細表各三件為證,核屬相符;
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爭執。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向原告借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款項,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所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
另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簽帳消費,未依約清償簽帳款。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信用卡簽帳消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款項共一百一十七萬零八百六十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
│附表一: │
├──┬──────┬──────┬───────┬─────┬────┬────────────────┤
│編號│借款日期 │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間 │ 利息 │貸款名稱│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新臺幣) │ │ │ │ │
├──┼──────┼──────┼───────┼─────┼────┼────────────────┤
│一 │93年10月26日│1,000,000元 │93年10月26日起│依原告基準│中期放款│自違約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至98年10月26日│利率加年利│ │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
│ │ │ │止 │率2.8% │ │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
├──┼──────┼──────┼───────┼─────┼────┼────────────────┤
│二 │93年10月26日│150,000元 │93年10月26日起│固定按年利│卡友理財│自違約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至94年10月26日│率11.303% │貸款融資│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
│ │ │ │止 │計付 │ │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
├──┼──────┼──────┼───────┼─────┼────┼────────────────┤
│三 │94年03月22日│200,000元 │94年04月01日起│無利息 │卡友樂透│如違約則以年息15%計付遲延利息。 │
│ │ │ │至95年04月01日│ │貸 │ │
│ │ │ │止 │ │ │ │
└──┴──────┴──────┴───────┴─────┴────┴────────────────┘
┌───────────────────────────────────────────────┐
│附表二: │
├──┬─────┬───────┬────┬───────┬─────────────────┤
│編號│ 本金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手續費)之計算方式 │
│ │(新臺幣)│(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一 │826,560元 │94年10月26日 │6.28% │94年11月27日 │自違約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 │
│ │ │ │ │ │過6個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 │
├──┼─────┼───────┼────┼───────┼─────────────────┤
│二 │118,178元 │94年12月21日 │11.303% │94年12月21日 │自違約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 │
│ │ │ │ │ │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 │
├──┼─────┼───────┼────┼───────┼─────────────────┤
│三 │99,998元 │94年10月26日 │15% │無 │無 │
├──┼─────┼───────┼────┼───────┼─────────────────┤
│四 │122,503元 │94年12月8日 │17% │94年12月8日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遲延第│
│ │ │ │ │ │1個月100元,第2個月300元,第3個月 │
│ │ │ │ │ │起每月600元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