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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調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配天宮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伍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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