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6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張福建│台灣銀行埔里分行 │94年2月25日 │61,300元 │000000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