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6,促,14337,2007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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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通力國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戶籍設於雲林縣斗六市○○路690之16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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