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6,促,14528,2007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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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乙○○○○○○○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經本院民國96年11月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11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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