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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6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旺德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竣貿空調冷凍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竣貿空調冷凍有限公司設於臺中縣太平市○○路342巷9弄1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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