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6,促,14846,200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4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蔡佳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佳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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