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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24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已經強制調解程序,
然調解不成立,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附帶請求財產權訴訟,非財產權部分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叁仟元,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零陸萬伍仟元,應課徵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参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玖拾参元,扣除原繳調解費貳仟元,尚須補繳壹萬貳仟伍佰玖拾参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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