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6,建,17,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新城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嘉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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