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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10月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新台幣113,6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9月1日至92年11月30日止。
(四)清償日期:92年11月30日。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乙○○。
茲債務人於民國89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13,600元,並由債務人顏金村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抵押權,而全部抵押物於92年10月2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乙○○,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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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拍字第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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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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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竹山鎮 │鹿山 │ │1061 │田│00 │06 │34.06 │全部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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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竹山鎮 │鹿山 │ │1061之4 │田│00 │00 │09.25 │全部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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