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7,消債更,123,2008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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