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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甲○○
11號
代 理 人 柯伊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聲請人之夫十年前罹患精神分裂症,因而收入不穩定,近3、4年均無工作及收入,而聲請人之子年幼尚在就學,亦患有吉利得拉土瑞氏症候群,聲請人因必須照顧患病之丈夫及兒子,自身亦有憂鬱症病史,無法外出工作,每月入不敷出,不得已自92、93年起陸續以現金卡向金融機構借款,用以支應家庭生活所需。
95年期間,聲請人全家因不堪疾病及債務之壓力,曾二度舉家燒炭自殺未成,後經蘋果日報報導,引起各界關注及捐款協助聲請人抒困,使聲請人一家暫得維持生計。
聲請人為處理該等債務,於95年間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議每月還款7,460元,聲請人持續繳款迄今。
惟聲請人之所以得繳付上開款項乃係以蘋果日報暖流版代為募得之各界捐款支應,當時募得款項有236,695元,蘋果日報於96年11月給付50,000元,其餘款項自96年12月起至98年5月止,分18期,每月給付10,000元,餘6,695元於98年6月給付,自惟聲請人自98年7月起即無上開捐款支應。
扣除上開捐款後,聲請人每月收入僅有家庭代工3,000元,政府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補助金8,800元,南投家扶中心捐款1,700元,總計13,500元,扣除依商議繳付7,460元及房租4,000元後僅剩2,040元,實無法支應一家三口每月最低生活所需,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而此並非債務人主觀上惡意不履行協商,實係客觀上確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曹順益之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免自行部份負擔證明卡、曹家祐之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診斷證明書、南投縣南投市低收入戶證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全戶戶籍謄本、聲請人及曹順益、曹家祐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之93年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曹順益及曹家祐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租賃契約、繳款證明之聲請人郵政存簿儲金簿、曹順益之機車行車執照、低收入戶及身障補助證明之曹順益郵政存簿儲金簿、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南投分事務所之受扶證明、蘋果日報2007年9月19日剪報及個案結案管理表、債務人清冊等件為證。
另本院依職權向台新商業銀行函查聲請人之債務協商方案及履行之情形,台新銀行表示債務人自95年5月協商成立後迄今正償還款共26期,迄今尚未毀諾,亦未向債權人反應有無法清償或無法繼續清償之虞,有台新商業銀行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
惟查,聲請人之所以迄今仍能正常還款係因有蘋果日報每月10,000元之善款捐助,然此究非聲請人之正常收入,且該筆款項亦只能給付至98年6月止,聲請人全家每月固定收入僅有上述低收入戶補助金及家扶中心捐款13,500元,扣除一家三口每月生活所需16,600元,尚有不足,確有不能清償之虞,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淑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8月27日下午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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