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促,2042,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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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乙○○已於民國95年2月4日出境,並遷出原住所地,有戶籍謄本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顯已無法於國內對債務人乙○○為支付命令之送達,爰依前揭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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