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促,2065,2009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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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甲○○原任職於昆曄實業有限公司,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乙○給付退休金、資遣費,自屬當事人適格之欠缺,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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