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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甲○○
7、2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7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14,4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7月4日至145年7月3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丙○○。
嗣相對人丙○○於95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5年7月14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97年10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2,000, 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3日通知相對人丙○○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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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拍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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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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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草屯鎮 │新富功 │ │62之2 │建│00 │13 │8.37 │4分之2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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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草屯鎮 │新富功 │ │62之3 │建│00 │00 │69.74 │全部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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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投縣│草屯鎮 │新富功 │ │62之6 │建│00 │00 │76.38 │全部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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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拍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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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 物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附屬建物 │權 利│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地 │ 二 │ 三 │ 四 │ 五 │ 騎 │電梯│地下│屋頂│ 夾 │樓層│名稱│面積│ │所 有 權 人│
│ │ │ │ │ │ 面 │ │ │ │ │ │樓梯│ │突出│ │面積│ │平方│ │ │
│號│ │ │ │及 房 屋 層 數│ 層 │ 層 │ 層 │ 層 │ 層 │ 樓 │ 間 │一樓│ 物 │ 層 │合計│ │公尺│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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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69 │南投縣草屯鎮新│南投縣草屯鎮富│鋼筋混凝土造四│81.6│77.2│78.7│45.5│ │ │ │80.1│ │ │363.│陽台│35.7│全部 │丙○○(共用│
│1 │ │富功段第62之3 │春路106巷1號 │層 │ │8 │6 │8 │ │ │ │5 │ │ │37 │ │2 │ │部分:新富功│
│ │ │、62之6地號 │ │ │ │ │ │ │ │ │ │ │ │ │ ├──┼──┤ │段第680建號 │
│ │ │ │ │ │ │ │ │ │ │ │ │ │ │ │ │雨遮│6.06│ │,面積74.51 │
│ │ │ │ │ │ │ │ │ │ │ │ │ │ │ │ │ │ │ │平方公尺,權│
│ │ │ │ │ │ │ │ │ │ │ │ │ │ │ │ │ │ │ │利範圍4分之2│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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