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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丙○○○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5月7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1,2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5月6日至123年5月6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丙○○○、乙○○。
嗣債務人乙○○於95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7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5年11月27日,應按月計付利息,如未按月計付利息,經債權人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並由債務人丙○○○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抵押權,嗣債務人丙○○○於96年8月11日死亡,乙○○、丁○○為其繼承人,並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丙○○○所有之抵押物,詎債務人乙○○自97年8月27日起即未繳納利息,經債權人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70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催告書等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98年2月6日通知相對人乙○○、丁○○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乙○○、丁○○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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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拍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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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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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竹山鎮 │雲林 │ │1029 │建│00 │00 │86.00 │全部 │乙○○、蕭琇│
│ │ │ │ │ │ │ │ │ │ │ │雅(公同共有│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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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拍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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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 物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附屬建物 │權 利│所 有 權 人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地 │ 二 │ 三 │ 四 │ 五 │ 騎 │電梯│地下│屋頂│ 夾 │樓層│名稱│面積│ │ │
│ │ │ │ │ │ 面 │ │ │ │ │ │樓梯│ │突出│ │面積│ │平方│ │ │
│號│ │ │ │及 房 屋 層 數│ 層 │ 層 │ 層 │ 層 │ 層 │ 樓 │ 間 │一樓│ 物 │ 層 │合計│ │公尺│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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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81 │南投縣竹山鎮雲│南投縣竹山鎮大│鋼筋混凝土造二│42.6│42.6│ │ │ │ │ │ │ │ │85.3│ │ │全部 │乙○○、蕭琇│
│1 │ │林段第1029地號│忠路20巷44號 │層 │8 │8 │ │ │ │ │ │ │ │ │6 │ │ │ │雅(公同共有│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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