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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葉淑芬即被繼承人葉權國之遺產管理人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葉權國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7月4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新台幣1,2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7月1日至87年7月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葉權國。
茲被繼承人葉權國於民國86年7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為民國86年7月1日至民國87年7月1日,清償日期分別為86年8月31日、86年9月21日、86年9月31日、86年10月31日、86年11月30日、86年11月31日、86年10月31日、86年11月30日、86年12月31日、87年1月31日、87年2月28日,債務人葉權國,均依法登記在案。
茲債務人葉權國於民國86年7月間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債務人自88年底起即未再清償,計餘額818,000元,簽發金額共計818,000元之本票十一紙交付聲請人,惟葉權國於民國94年5月26日死亡,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選任相對人葉淑芬為其遺產管理人,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33號裁定在卷可稽,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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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拍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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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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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魚池鄉 │東池 │ │419 │建│00 │07 │13.24 │6分之1 │葉權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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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魚池鄉 │東池 │ │169 │田│01 │06 │36.99 │6分之1 │葉權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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