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拍,51,200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古登會館有限公司即阿薩姆酒店事業有限公司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ㄧ)請補提債務人甲○○、乙○○○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二)請補提阿薩姆酒店事業有限公司變更為古登會館有限公司、鼎泰飯店有限公司變更為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三)213建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樓層面積與附表及謄本不符,請聲請人釋明,如有錯誤,應向該地政事務所聲請更正後,提出更正後謄本及附表到本院。

(四)請補提還款明細資料。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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