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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補提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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