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拍,59,2009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乙○○、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提債務人當初設定抵押權時債權證明文件(如本票、借據等,影本即可)。

(二)請補提所有拍賣土地謄本之原本。

(三)請補提所有債權欠繳明細表並釋明收訖息日。

(四)請補提債務人、相對人所有戶籍謄本。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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