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消債更,29,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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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5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等
)之增減、保險單、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
】,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說明97年10月離職之原因,離職之後在何處打零工、工作之內容、收入之計算方式並提出薪資收入之證明
文件,目前是否有投保勞保,若有應提出最新勞保投保資
料。
(三)提出配偶之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5、96年所得資料正本,說明配偶之工作地點及內容,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
出證明文件,提出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
(四)說明與臺中商銀前置協商時,聲請人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五)聲請人應說明負債新臺幣1,222,465元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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