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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附表:應補正事項
㈠說明聲請人於95年6月協商成立時,是否有工作收入?如有,任職公司及每月收入數額為何?工作期間為何?並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等文件。
㈡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開始支付房屋貸款及個人壽險?並提出繳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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