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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6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
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
、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說明97年起至今從事何工作、期間、地點、內容及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薪轉存摺影
本並註記之或薪資津貼獎金表單),提出勞保投保資料(
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三)提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5、96年所得資料正本,說明配偶從事何工作、工作地點及內容、每月可得薪
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提出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
薪資及投保單位)。
(四)提出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聲請人名下房屋及土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正本,房屋貸款繳款明細及證
明,聲請人租賃所得之租賃契約影本。
(五)聲請人應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表明債權總金額、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債權種類及債權發生原因。
(六)提出財產目錄,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表冊。
(七)債務人應說明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清償方案不成立之原因,銀行提供之條件為何,債務人提出之條件為何,並提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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