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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陳呈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岱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家祥
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7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等)之增
減、保險單、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
提出釋明文件。
(二)提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7年度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提出97年起至今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之證明文件(如薪轉存摺影本並註記之或薪資津貼獎金表單),提出勞保投
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表冊,並說明前配偶是否有負擔
3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負擔之數額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與最大債權銀行萬泰銀行前置協商、協商是否成立、若不成立其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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