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9,保險,3,201106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 訴 人 李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七人間請求
給付保險費事件,不服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本院九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三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壹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拾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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