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許和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民國101 年1 月18日本院99年度建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65,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3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